轉知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租稅宣導(2026/10/12)取得自住房屋記得申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如因繼承、買賣、贈與等原因取得房屋,新納稅義務人欲適用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稅率應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查符合規定,即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適用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稅率,應符合下列三項要件:一、房屋無出租或無營業使用;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以3戶為限。另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如遇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報;如逾期申報,則自次期起始得適用,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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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土地於繼承登記後再移轉無土地增值稅減徵40%之適用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經重劃的土地,在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可享有土地增值稅減徵40%的優惠,但重劃後的土地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再將土地移轉給他人,就無法適用減徵之規定。
稅務局說明,因「繼承」亦屬於移轉行為,當重劃的土地,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核屬「第一次」移轉行為,嗣後繼承人再行移轉土地給他人時,已屬第二次移轉,就不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40%之規定。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或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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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借給他人使用,違章仍以車主為使用牌照稅的處分對象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未繳納使用牌照稅的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不論是車主自己使用或借給他人使用,應以車主為處分對象。
稅務局說明,使用牌照稅除了車主不明或車輛遭人侵占等情形,改以使用人為課稅對象外,原則上車輛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因此,未繳納使用牌照稅的車輛,不論是車主自己使用或借給他人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因無車主不明或車輛遭人侵佔等情形,仍應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象。
稅務局特別提醒,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請車主多加注意。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如有稅捐爭議、申訴或陳情、尋求救濟,亦可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諮詢或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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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除須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外,還須符合「無出租、無供營業使用」,才能適用優惠稅率。
稅務局說明,針對已核准適用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每年均會辦理清查,經查核租賃資料,如發現一生一次案件於出售前1年內或一生一屋案件於出售前5年內有出租或營業情形,會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重新核算土地增值稅,追繳原自用與一般用地的稅款差額。提醒民眾申報土地移轉時,應據實填寫有無租賃情形申明書,避免事後被查獲不符規定遭追繳土地增值稅。
民眾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稅務局將竭誠提供專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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