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會轉知新竹縣政府稅務局函有關全聯會建議統一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房屋所有權人或其合法代理人申請閱覽、抄錄或複印房屋稅籍紀錄表及平面圖之作業規範一案(詳如附件)(2026/10/01)全聯會轉知新竹縣政府稅務局函有關全聯會建議統一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房屋所有權人或其合法代理人申請閱覽、抄錄或複印房屋稅籍紀錄表及平面圖之作業規範一案。
一、依據財政部賦稅署115年9月4日臺稅財產字第11500069610號移文單交下貴會115年8月31日全地公(11)字第11511638號函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法務部101年4月6日法律決字第10100541650號函釋說明二略以,「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之申請閱覽卷宗請求權,乃指特定行政程序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有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之權利。」
三、有關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權利範圍、房屋面積、構造、增建面積及起課年月等資料,均已明列於房屋稅籍證明書。至於房屋稅籍紀錄表及平面圖,係稅捐稽徵機關內部基於房屋稅稽徵及稅籍管理需要所建立或取得之資料,其主要目的係供房屋稅核課及稅籍管理使用,與地政機關辦理未辦保存建物第一次登記、土地更正編定或相關地籍整理等作業之目的及功能有別,並非作為認定建物所有權、面積、坐落位置或權利範圍之登記或測繪資料。
四、次依前揭法務部函釋意旨,地政士因受託辦理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土地更正編定或相關地籍整理案件,尚非當然得依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閱覽稅籍相關資料,是以,貴會所請似與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尚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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