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政士公會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新聞稿(2010/08/02)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新聞稿10則<內容詳如附檔>
1.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因夫妻贈與移轉,如仍符合條件者,需再重新提出申請適用。
2.「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於99年5月7日以院臺財字第0990019583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3.土地移轉後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時,新所有權人仍須依規定重新申請,始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4.房屋移轉申報契稅時,新所有權人請記得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
5.我的房屋已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核課,為何還有營業用稅額?
6.農地被法院拍賣,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7.修正長期持有土地移轉減徵案件有關土地持有年限之認定原則。
8.農地於法院拍定時不符農用規定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9.政府機關興建出售之國民住宅需依法徵收房屋稅。
10.房屋借予政府機關使用,僅收取保證金,於期滿歸還房屋時無息退還,不得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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